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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卓宇物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18 12:56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7

天津市卓宇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3814589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南加油站东(奥森物流院内A区西库增4号)

法定代表人:邓运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在重污染天气巡查中对位于西青区辛口镇泰和路6号正在作业的一辆龙工牌叉车(出厂编号:310030602080,发动机额定净功率36.8kw-2650r/min,限值阶段:Stage1,型式核准号:CN FC G1 0430 03 0000)进行检查。该车为你单位租用。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车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012015-2号〕显示:该车光吸收系数为3.29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1中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的I类限值(额定净功率19≦Pmax≦37,光吸收系数2.00m-1)。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012015-2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1年1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单位不知道租用叉车尾气不合格,当场验车后立即把叉车退回,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看在不知道不合格和今年疫情原因造成生意惨淡的情况下,撤销本次五千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2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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