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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2-05 15: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0

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8791623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五道18号东伍拾捌酒店301

法定代表人:王艳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单位分别于2020621日、1018日使用型号为CP160B的工业X射线探伤机开展无损检测作业。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确认单位有5名从事X射线无损检测的工作人员,分别为王艳慧、余春生、王嵘、李来利、王云英。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止到20201217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开展过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环许可表〔2019056号)、《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4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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