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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1-25 17: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8

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38474157C

地址:天津市大邱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树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六条镀锌生产线配套的酸雾除尘塔拆除和更换工作于20207月至8月开展,现场检查时,六条镀锌生产线配套的酸雾除尘塔已完成更换,原酸雾除尘塔已拆除。原酸雾除尘塔拆除过程未制定、实施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未向静海区生态环境局、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11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于2021117日向我局撤销听证申请202111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厂生产区域均为硬化地面,且酸雾塔所在位置均设有围堰,围堰内有防渗材料玻璃钢/环氧树脂防腐防渗漆铺装。20208月,我厂接到区环保部门要求全区统一更换酸雾塔的通知,我们随即拆除了6套老旧酸雾塔,并于原地进行了更换,期间生产车间结构及其它配套用房房屋结构也未进行任何的改动。

2.拆除完成后,我们对现场内所有区域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理,以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的处置,未遗留土壤污染隐患,我厂在8月进行过一次场内土壤检测,均属合格。

3.此次事件是属于全区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厂认为应是区里已统一备案,因为当时也未接到任何部门要求备案的通知和文件,才造成了更换酸雾塔未备案情况,对此还望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客观公正视情酌情考虑。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号)及其送达回证、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撤销听证申请书》、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整改及拆除酸雾除尘塔后土壤检测合格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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