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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睿 津市环罚字〔2021〕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1-25 17: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5

刘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015日、1022日对天津市润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TJHW014津环许可危证〔2019008号)的规定,单位经营设施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针织东路华北集团外资园西(经度:1171425秒,纬度:39143秒),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未按照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而是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于天津市武清区梅厂医院西侧拆迁片区的一户院落。经我局调查,你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TJHW014津环许可危证〔2019008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是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对你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7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7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逾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7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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