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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1-25 16: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7

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0602913Y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20272028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少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110日对你单位运营的静海区子牙镇子牙新城供热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号燃气锅炉(锅炉型号:WNS14-1.25/115/70-Y.Q)及配套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1号燃气锅炉(锅炉型号:WNS14-1.25/115/70-Y.Q)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进行监测。20201111日津环监(监)7-2011014-15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号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16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4.3在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50mg/m3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011014-15号〕《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证书编号:91120111770602913Y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2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121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静海区817日下发《关于尽快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证明目的:我们没有主观故意,我们投入就是为了改造

2.静海区行政审批局2020914日批复《关于静海区子牙新城供热站低氮改造项目备案的证明》,才开始设备采购证明目的:开工时间受到一定影响

3.工程款代付协议。证明目的:利用相关资金的证明。

4.数据。证明目的:13日调试完后,打印了周的数据,全部监测合格

5.我单位FGR烟气再循环燃烧技术没有启动,一直在调试状态,烟气再循环燃烧系统没有启动,只是第一次启动,需要两天才能调完,我们当时没有调试完,没有启动,执法总队检查完后,13日调试完成。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6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1216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43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12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116日、2021115)、《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115等证据为凭。

20201229日听证会结论:维持执法总队的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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