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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坤达建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1-25 16: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6

天津坤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947512XB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苗庄村外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来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破碎陈化车间、料仓内堆放大量生产物料。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破碎陈化车间、料仓大门开启,车间内的生产物料未密闭堆放;破碎陈化车间、料仓内及车间外均有明显积累的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产生的扬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所规定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控制粉尘的规定同时,你单位确认路面及生产车间墙体上附着的扬尘是在202011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一周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未超过2年的追诉期限,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2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122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1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砖厂于2011年取得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主要生产页岩砖,因砖瓦窑行业的特殊性需要使用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扬尘管控不到位的现象,20201116贵单位来我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破碎陈化车间有扬尘现,当时我公司处于一天生产的尾声阶段,每天生产作业结束后会安排专人进行清扫洒水,且产生的扬尘问题未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现我单位已停产整改,且因疫情影响,我公司今年仍处亏损状态,望单位能减少处罚额度,以便用我公司后期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68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122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44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112日)等证据为凭。

2021112日听证会结论:该单位产生的扬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所规定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控制粉尘的规定。同时,该单位确认路面及生产车间墙体上附着的扬尘是在202011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一周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未超过2年的追诉期限,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维持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九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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