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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希日博司塔金属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1-11 09:0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

天津希日博司塔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9124785G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兴河路11

法定代表人:河宗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1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3749124785G002R)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对废水总排放口(DW003)排放废水pH1/日,悬浮物1/月,五日生化需氧量1/月,化学需氧量1/日,总铁1/月,总氮(以N计)1/日,氨氮(NH3-N1/月,总磷(以P计)1/月,石油类1/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11日至20201117日,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1/日的频次要求对废水总排放口(DW003)排放废水的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以N计)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未能提供20204月和5月废水总排放口(DW003)的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3749124785G002R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2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12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012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从未受过贵局和区局处罚,本次违法行为是因为公司人员变更造成管理失误,确实不是我单位主观违规行为。

2.我公司2019122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新到岗管理人员没有正确了解排污许可证要求,接着赶上疫情,经营状态一直不好,45月几乎处于未生产状态,无法支付日监测的相关费用,公司在生产状况好转的情况下于9月即刻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3.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已经积极应对及时改正。

4.保证在今后做到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知识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4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并且已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和受疫情影响的情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