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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9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2-07 10: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97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670750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

法定代表人:陈红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取你单位的《市环保局关于对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6027号)显示,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包括:志成道高架主线连续上跨泰兴路、红星路;志成道辅道改造范围为曙光路至志成道主线修筑终点;泰兴路跨新开河桥梁工程三个部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志成道高架主线连续上跨泰兴路、红星路工程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配套的吸声屏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吸声屏障)未经验收,涉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市环保局关于对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6027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0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0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102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111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去年12月份才开始通车,因为赶上疫情的原因,项目没有完全竣工,未认识到导行道路应验收,所以耽误了。

2.8月份检查提醒后,我们及时按局里要求进行验收工作,公司非常积极组织验收,现状已经完成验收,正在公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62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201023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40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11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111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1118日)等证据为凭。

20201118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项目”六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项目”六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项目”应在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环保验收。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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