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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9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2-04 16: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96

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8148922L

地址: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殷炳京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CD生产线喷涂工艺及A生产线注塑工艺正在生产,会产生VOCs。我局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生产线使用的排气筒P1净化设施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号)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津环监(监)7-2008011-6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排气筒P1净化设施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号)VOCs排放浓度51.4mg/m3超过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3758148922L001V)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津环监(监)7-2008011-6号《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3758148922L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828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0GT082801),要求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10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60),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20201021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1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

2.若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会影响企业征信、影响企业生存。

3.单位自在线监测联网后,从未出现过超标的情况同时,你单位找了多家监测公司进行监测,均不超标。

4.希望对你单位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60)及其送达回证、20201110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你单位于20201110日提交的《申诉材料》等证据为凭。

20201110日听证会处理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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