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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益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9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2-03 15:47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90

天津市益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82178R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跃进路交口运达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7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取你单位出具的2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0291911141154080439120110292006051351080325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于202065日采用了双怠速法对车牌号码为津LR0702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SGDC82C24S136479)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0292006051351080325)。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中确定的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0291911141154080439120110292006051351080325)、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92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01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经核实202065日我单位对该车检验时检验员无法找到该车ABS控制开关,且并无ABS报警灯提示。由于该车为2004年注册登记车辆,车龄较长,现已属于一年两验的老旧车辆。在无法关闭ABS控制开关的情况下为避免在稳态法检测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坏,检验员选择了双怠速法对该车进行检测。

2.我站现在由于政府土地规划调整,面临拆迁,为了保住企业以及60多名职工的工作,我们正在积极寻找新址准备搬迁。我们已经在814日停止营业了,1个月来没有任何收入,职工工资尚未发放,账上已无资金,企业正处非常困难的情况。

3.今年初由于疫情原因,我单位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3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20920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6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10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101310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1029日)等证据为凭。

20201029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最低线进行处罚。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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