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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9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2-03 15:4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91

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961492789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98A

法定代表人:高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7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取你单位出具的6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0312005201040320188120110312005230853110188120110312005140944040194120110312001170946060356120110311912091622110277120110312005121010350333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单位于2020520日采用了双怠速法对车牌号码为津JK0218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SGWL52D34S269834)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0312005201040320188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中确定的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

2.你单位于2020523日采用了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码为津B01966的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XBMCHD78T010431)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0312005230853110188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中确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

3.你单位于2020514日采用了双怠速法对车牌号码为津NFC679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GBM4AE43ES001509)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0312005140944040194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中确定的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0312005201040320188120110312005230853110188120110312005140944040194120110312001170946060356120110311912091622110277120110312005121010350333)、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9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站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三辆车已经全部召回,721日生态环境局在我站发现问题以后,我站积极主动调查,联系车辆所属人,并召回所有车辆,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召回了所有车辆并重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召回情况已经上报给此次的检查部门,包括召回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报告等。

2.认定我站违法违规进行严格处罚,我站认为不妥。国家标准GB18285-2018标准第10页,11.1里标明无法使用筒易工况法的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在第7页里标明无法手动切换两驱的全时四驱车等不适合简易工况法,还有如ASRESPEPC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系统无法中断的也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这些国家标准出台以后,我站增加了对员工的培训,但是由于疫情期间不能聚集不能教室授课等原因,才导致一些新员工对专业性知识掌握的不透彻以及标准掌握的不准确这三辆车的操作都是新员工培训不到位引起判断失误造成的。

3.疫情期间,我站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下基层进社区,以及捐款捐物,在对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2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2099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5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922《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1027日)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1029日)等证据为凭。  

20201029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最低线进行处罚。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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