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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铭锦源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9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30 11: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95

天津卓铭锦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HEUP9X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梁鸿路7号增1

法定代表人:康学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已经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对生产的机械设备进行调试。你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对天津卓铭锦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铭锦源自动化设备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西审环许可表〔2019374号)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规定,制定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天津卓铭锦源科技有限公司卓铭锦源自动化设备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西审环许可表〔2019374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1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0115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你单位没有主观故意,只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

2.你单位于我局现场检查次日就签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作合同,并已将编制好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复印件邮寄到我局。

3.受疫情影响,我局的处罚会加重你单位经济负担,希望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13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