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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田(天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9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30 1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94

益田(天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UXEG5P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梁鸿路11

法定代表人:周广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7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提供的《益田(天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干胶贴纸印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印刷、其他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不干胶印刷品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上述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汇集至光氧催化高效净化设备净化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不干胶印刷品工序正在生产,集气罩风机正在运行,但光氧催化高效净化设备内用于处理污染物的紫外灯管全部不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益田(天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干胶贴纸印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1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13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