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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8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02 08:4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82

天津德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97255915K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万达轮胎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成德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德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共有9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生产车间1扇大门未关闭,处于敞开状态;同时生产车间两侧共建有6个排气风机,其中5个处于运行状态,排气风机的风向为由内到外,将生产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抽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德喜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9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9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车间大门未关闭是因为当天生产车间进驻新模具,运输车需要进入生产车间进行拆卸,待模具到位,车辆撤离后,未及时关闭,但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我司立即整改,设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在大门粘贴警示标语。

2.排气风机问题是因为安全检查时要求车间内必须通风换气,故排气风机按时间段进行开启通风。现已经对车间排气风机进行拆除电源,停止使用。

3.对全体员工进行环保教育。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2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92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出于安全原因使用6个排气风机,且整改较为积极的情况,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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