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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7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0-26 15: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9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3739889R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富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庆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617日对你单位承包的红桥区纪念馆路(机电职业学院)地块AB住宅项目(竹山雅苑)的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施工工地位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发〔201833号)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施工工地现场有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日立牌挖掘机)正在作业,经监测,一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型号:EX60-3,出厂编号:10S-36612,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50.5KW)排气烟度的光吸收系数为1.60m-1;一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型号:EX200-3,出厂编号:14C-82581,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17KW)排气烟度的光吸收系数为1.49m-1,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发〔201833号)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涉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检测编号分别为:YG9500022000002YG9500022000003)、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91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617日执法人员到我项目(红桥区纪念馆路(机电职业学院)A.B地块住宅项目地块A工程)进行常规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已经超过国家标准。在以上两台机械进场之前我方已经进行了环保标扫码检查,由于我们没有相关的专业设备进行检查只能通过扫码进行确认,确认符合环保标准方才临时雇佣其进厂进行短期施工。在执法人员告知我项目以上两台机械排放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时,我方立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并将以上两台机械清退出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51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0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