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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8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09 1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87

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94950246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汲正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7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5594950246001P)显示,涉案印刷工艺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废气经印刷机上的收集设施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UV光解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印刷工艺正在生产,但活性炭吸附+UV光解装置及风机未通电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5594950246001P)、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8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8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81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设备没有开启是因为雷雨天气导致跳闸。

2.设备自带送风机,可以将风送达活性炭并过滤到外界。

3.你单位使用的是水性油墨,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4.你单位认为自身管理上存在问题,但恳请考虑到企业的困难,环保处罚会影响融资信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814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2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92日)等证据为凭。

202092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事实清楚,对于你单位提供的上海名枫水墨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局不予采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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