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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高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8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1-09 14: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89

天津鑫高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WYJ34E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天宇大道17

法定代表人:崔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的大量废旧原材料包装与生活垃圾、废木板混合存放在钢化玻璃车间北侧罩棚内。参考《天津鑫高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处理合同》,上述废旧原材料包装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其他废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鑫高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废物处理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9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9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9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相关规定暂存在危险废物暂间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的相关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能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是我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环保意识不强造成的,未能按照环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也认为存放的危险废物是由供应商进行回收故未能及时进行整理放,未能意识到乱乱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2.基于以上事件我公司深刻意识到严重性,且因疫情原因我市经济受到一定影响,本次处罚可能会影响我单位申请银行贷款。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的相关规定同时念我公司初犯,希望贵局可以酌情处理,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5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99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4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9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1027)、《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1029等证据为凭。

2020922日听证会结论:维持拟处罚意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对该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19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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