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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井上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8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80

 

天津井上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76677Y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四纬路30

法定代表人:于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内3条发泡生产线、1条火焰复合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车间内3条发泡生产线配套的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发现其中的480根灯管中有28根灯管处于关闭状态,且灯管上积尘较多。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21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19823日签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6号),并于201982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917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1、环保设备厂家告知(我公司)UV光解灯管发出的光对人体健康有伤害,禁止非专业人员打开进行检修。2、我公司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3、我公司UV光解灯管的实际处理能力大于环评要求,即使有灯管不亮也可以达到排放要求。

经研究,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6号)、20198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7号)、20199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9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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