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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士佳(天津)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7-18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7

 

雅士佳(天津)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011325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紫东街88

法定代表人:Nathan Raymond Iles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6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北侧废砂暂存区处堆有大量废砂、废铝屑等杂物,废砂暂存区为半封闭式罩棚,罩棚门前有防护帘,现场防护帘敞开未闭合,有部分废砂、废铝屑堆放在废砂暂存区外,并且现场未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废砂暂存区域外面厂区地面有积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73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197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意见中称“针对贵局检查中提到的问题,我单位已于当天下午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上交于贵局;我单位建立车间每班清扫点检查制度,要求相关负责人每班清扫完成后签字确认;另外加强监督检查车间现场对于废砂区域的清洁工作。因此,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希望贵局可以免除对我公司的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 2号)以及20197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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