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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醒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7-18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4

 

天津醒狮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65772U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津塘公路8号桥

法定代表人:袁立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6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塑料件喷漆间正在生产,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经收集后共用四套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设施)处理后排放,配套的四套UV光解+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你单位正在运行的UV光解+活性炭处理设施进行检查,靠近车间的两套治理设施内目视发现共有10个发光灯管未亮。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73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73日签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0号),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75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TCCR19062016)。你单位称:你公司已经过紧急排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修复,并于620-622日重新对固定污染源废气进行检测,已全部达到标准。且当前你公司所处的电动车行业正处于艰难的转型阶段,念及初犯及民营企业的经营困难,能否减免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0号)、20197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75日提交的《检测报告》、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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