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8号
天津高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961492789
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高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对凯马牌KMC5042XXY33D4(车牌号:津RT6961)、解放牌CA5041XXYK26L3-3C(车牌号:津NY1902)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擅自篡改2辆机动车额定功率,从而改变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制,致使2辆机动车检测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天津市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出具的《功率查询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6月20日签收,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4号)以及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四十元,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