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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花城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3

 

天津花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LXG9D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文水园小区亚伦商务中心B236-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24你单位运营的曹子里乡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外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4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中B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812049-5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及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要求,你单位违法行为成立。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1224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8122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意见中称:曹子里镇污水处理厂2017年提标改造后,出水水质一直保持稳定,此次总排口水质超标是因冬季温度较低,生化系统污泥活性降低,调整工艺后生化系统恢复滞后性从而影响污水处理的稳定性。此外,污水厂水质排放在线监控系统每天显示水质指标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致使我司疏忽水质真实的质量。经过此次经验积累,我司将定期校验水质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使之数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当水质异常时在线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反馈真实信息,方便我司运行人员能够快速响应并调整污水处理技术方案。我司将完善污水厂化验室功能,聘用专业分析化验人员检测水质,增加化验频次,做到关键水质指标每天2-3次检验,每月对水质指标做一次全方面分析,为污水处理工艺控制提供科学依据,保证污水厂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5号)以及201812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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