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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远恒汇通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2

 

天津远恒汇通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9158862X4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

法定代表人:刘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213日对你单位运营的石各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500/日,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查,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浓度为16000/L,氨氮浓度为6.22mg/L,总磷浓度为0.48mg/L,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中B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1000/L,氨氮3.5mg/L,总磷0.4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812049-26号)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成立。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1229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2日提交了申辩意见。你单位在申辩意见中称:11213日取水当天,我公司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水化验,其结果显示出水中大肠杆菌群浓度达标合格,为20/L(MPN/L)。出水总磷浓度达标,为0.4mg/L。附检测报告。2、我公司认同出水氨氮超标。生态环境局监测中心报告中数值为6.22mg/L,我方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值为5.84mg/L。当天污水厂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消耗次氯酸钠消毒剂30升,消耗总磷去除剂40公斤,无故障发生。3、在取水当日,区环保局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已损坏,运营维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我污水厂无即时监测数据可参考,导致我水厂无法及时采取纠正措施。4、石各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1500吨,因规模水量较小,该区域进水水质变化较大,所影响的出水水质的波动较大,有时出现瞬时出水数值超标,我方认为是进水水质变化较大所致。结合以上理由,目前水厂线监测设备已经正常运行,平日的氨氮值为0.2mg/L,远低于超标限值,同时我方对加药设备进行了检查,防止出现故障隐患,希望市生态环境局 对我污水厂此次超标事件从轻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6号)以及201812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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