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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执查字[2018]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8-06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查封定书

 

津市环执查字[2018]1

 

天津市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6418091C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区新源道2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

我局于20187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西侧存放一座型号为WRF的热解焚烧炉,经调查该焚烧炉主要用于焚烧猪肉的修割组织等不可食用部分,焚烧产生的油脂废液未经处理设施处理通过软管接入你单位厂区雨水井,后汇入厂区雨水管网,现场检查时软管内仍有焚烧炉产生的液体,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影像资料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81日决定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西侧的焚烧炉实施查封。

201881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型号为WRF的热解焚烧炉封存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西侧。在此期间,我局委托你单位对焚烧炉的封存情况进行监管。你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如你单位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你单位对查封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查封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铁路法院起诉。

 附:查封清单

                                                   

一八年八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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