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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敏毅自行车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8]38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11-09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8

 

天津市敏毅自行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2310063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小高口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唐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01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自行车及零配件制造、加工、销售。调漆、喷漆、烘干、贴标过程产生的二甲苯、VOCs经水帘+喷淋塔+UV光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喷砂粉尘通过自带粉尘过滤装置和水槽除尘系统后经排气筒排放。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喷漆车间净化设施出口外排废气中的VOCs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喷漆车间净化设施出口外排废气中VOCs浓度(大于73.3mg/m3)超过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表面涂装行业烘干工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mg/m3)。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1-1810040-1号)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1023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81029日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诉书》。你单位在《行政处罚申诉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由于你单位主管人员因病休养,无专门的技术人员对环保设备进行定期疏通管理,导致设备中的UV管在运行一个月之后出现堵塞,对VOCs排放物的吸收功能下降,从而导致排放物超标。你单位已对UV 管进行替换,清洗环保设备,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环保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57号)以及201810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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