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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柏玉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8]3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8-15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0

 

天津柏玉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937216153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保路7

法定代表人:刘柏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6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二、三车间多处废油漆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与你单位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存放,你单位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710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8131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厂一直配合油漆厂回收轮回使用,不敢流出,当日检查时看到的废旧油漆桶是我厂一些员工用来装生活垃圾,这点并不是故意违反法律把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存放在一起,只是有些员工没有意识到废旧油漆桶不能用来装垃圾。二、用来装垃圾的废旧油漆桶里面是经过清洗的,并且烤干了,不会存在把油漆污染到生活垃圾上,这点当日现场检查时没有解释清楚。三、我厂一直遵循环保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国家和政府有关环保的要求,请贵局看在我厂初次犯错,请给予改正机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1号)以及201871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800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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