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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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傅延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11月16日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有废气收集装置,无废气处理设施,焊烟(主要包含粉尘、一氧化碳等气体)通过管道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11月3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公司立即与环保除尘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购买除尘设备。二、联系了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对除尘设备进行监测。三、同时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我公司的环境现状进行评价及检测。四、我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虚心接受并积极改正,我公司现任法人投资数万余元,对厂区绿化大力改造,扎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五、目前,企业处于整改调整阶段,资金压力比较大,恳请环保局从轻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2号)以及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7.3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