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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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睿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有天津大道工程项目,该项目于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10月竣工并正式通车。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 2017年10月现场检查时我公司由于手续问题,声屏障没有施工,2017年11月16日手续齐全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中标单位抓紧施工,2017年12月25日,我公司声屏障全部安装完工,并如期完成噪声监测工作。现监测机构正抓紧出具监测报告,力争2018年1月底之前出来监测报告,我公司立即启动后续的验收程序。恳请贵局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4号)以及你单位2018年1月1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