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7291983R
法定代表人:李增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车间角落处有一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现场存放有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8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公司每年产生的废机油和废切削液很少,并且一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包括设置专门场所、悬挂专用识别标志等。二、由于我公司管理人员疏忽,现场发现标识脱落在其他物件下面后没有及时重新更换粘贴,我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说明,并表示我公司会尽快整改,后来从库房找到备用新标识并按规定悬挂。三、由于市场环境等原因,我公司经营状况十分艰难,艰难维持公司的运营。现已经进行了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整理并悬挂专用标识,恳请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9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