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津市环改字[2017]3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4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6707502-1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

法定代表人:张自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针对你单位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扩建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412月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53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81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三万元。20177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11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11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扩建工程项目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扩建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12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