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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17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73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85850F

地址: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10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1017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原料场内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废钢渣料堆,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1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11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我公司对未封闭原料厂进行多项提升改造,周围设有10米高防尘网,料场内配有各一台清扫和洒水车和固定式喷淋设施。2017年初安装四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同时新增固定和移送雾炮设备,原料和钢渣卸料过程均采用湿法作业方式控制现场无组织粉尘。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54号)以及你单位2017119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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