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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津市环改字[2017]2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0-13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29

 

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K0096R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津静公路南保泽路1

法定代表人:李红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8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787日、89日分别对牌照号为津AZ7370、津AP5550、津AQZ470等三辆机动车检测时,未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要求,在检测前检查检测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单位改违法情况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01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