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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15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0-26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59

 

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306733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5

法定代表人:国占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9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暂存于你单位厂区南侧的暂存场所内,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2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 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93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

你单位称:一、此次现场检查结果事实清楚,现场标志确有缺失、不完整也不规范,对此我公司虚心接受。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我们认识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用于向人们提供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具有提醒警示功能,所有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三、我公司第一时间购买了危险废物标识,立即进行了整改,有照片为证。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2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 223号)以及  你单位2017930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人民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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