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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15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0-20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55

 

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7311763XJ

地址: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富道1

法定代表人:田玉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8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791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1019日依法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你单位称:一、我公司由北京公司投资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与宝坻区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已经四年多了,由于土地等问题导致企业生产延误。我们投资的生产设备能力是全国电动汽车排第一的,是天津市蓄势待发的高新技术电动汽车企业。目前单位的汽车订单近一万五千辆,但目前在等待环保部门要求批准后进行生产。二、环保部进行现场检查当日,由于我单位负责同志未在现场,品质部负责人刘洋洲由于对有关情况了解不清楚,回答也不尽人意。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牌是环保法规定的,是每一个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设置的。我单位于7月初经环评验收单位提醒,要在危废物存放区设置标志牌。于是到宝坻区环保局和质监局都询问过,但是没有买到也没有被告知在哪儿可以买到。后来做环评的人提供了标志牌的样板,我公司依据样板,自己设置并打印出来,在危废物存放区进行了设置,后有知情人告知信息,我单位提交了营业执照,经过一段时间等待才领取到了专用标志牌。四、我单位收到标志牌当天就到宝坻区环保局进行备案,但宝坻区环保局明确告知必须等环评验收后,凭验收报告才能购买办理,但我单位还是将自制的专用的标志牌设置悬挂在为废物存放区的地方。我单位没有违法的故意,很重视环保工作,我单位危废场所都有防渗漏措施,一直在积极完善各项环保手续。五、关于台账。我们问过宝坻区环保局,告知拿到监测报告才需要台账。六、从企业投资,到为国家新能源事业做贡献的角度,恳请市环保局予以考虑。我单位是经发改委正式批复的专用车建设项目,获得了贵局的环评批复,目前正在升级安装VOC处理设施,各项环保要求在我单位项目建设中均做到了符合性落实,正在进行环保设施监测以及环保验收。目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昨天和今天正在进行第三方进场验收监测。七、我单位提交了微信截图等有关证据。八、针对行政处罚,我单位目前正在准备上市,如果实施行政处罚,对企业影响很大。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6号)以及201710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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