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52号
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684724623D
地址:蓟县迎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津围公路北二线(喜邦公路-河北兴隆界)工程中位于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0.36公里路段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36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十万元。2017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听证,我局于2017年10月10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津围公路北二线工程起于邦喜公路,止于河北省兴隆界,于2017年7月1日全线通车。该公路是京津冀一体化重点工程项目。本项目是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经市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等部门批准投资建设。此项目是市公路处和蓟州区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市公路处负责成立项目经理部、工程的组织实施、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及作为项目的接收主体并负责养护。二、市环保局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5月2日,8月1日共三次针对我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进行处罚,依上述处罚决定书,广成集团分别缴纳了前两次罚款,共18万元。三、我公司的质疑。1.市环保局做出的受处罚主体是否准确?津围北二线是蓟州区政府与市公路处合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区政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筹措资金。市公路处负责工程建设及后期管理,并接收项目全部产权。市公路处为项目的实际产权人,处罚广成集团主体错误。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结果是对360M路段停止使用,现在使用路段是需要通过的群众,不是广成集团,受处罚主体不应为广成集团。2.处罚数额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上元古界是处罚主体,市环保局无权处理。如需处罚的,处罚的金额最高为1万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罚款已经两次,还在继续处罚的做法,违法了法律的规定。4.按照2016年3月18日,中上元古界管理中心给广成集团下达了《关于“津围二线”工程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整改意见》,广成集团迅速完成了碎石、渣土全部清运,植被绿化等整改工作。2016年11月15日,中上元古界管理中心给予广成集团整改落实完成的回复。此时,占压自然保护区一事已经得到了市环保局直属单位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认可,市环保局不应再做处罚。5.本次修建津围公路北二线之前,6米宽的马营公路承载的越来越大的交通压力现状无疑也是对中上元古界遗址的破坏。在马营公路原路上拓宽建设,是经过测算、设计、地质等多方面专家学者一致通过的结果,修路是民生,我们认为在修路过程中各参建方切实做到了以最小的方式破坏遗址。6.我公司作为区政府的融资单位,市环保局处罚后,广成集团已经被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给我公司甚至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希望市环保局早日结束环保处罚工作,消除负面影响。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66号)以及2017年10月1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津围公路北二线(喜邦公路-河北兴隆界)工程中位于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0.36公里路段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津围公路北二线(喜邦公路-河北兴隆界)工程中位于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0.36公里路段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