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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祁新纸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15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0-13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51

 

天津市祁新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49598026

地址: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26

法定代表人:薛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8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台印刷机正在运行,该印刷机无VOCs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车间未密闭,产生的VOCs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914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1010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之前有VOC设备,但是由于标准提高,你单位把原来老的设备拆除了,新的设备还没有安装上。市环保局检查时,你单位确实是在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了生产,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二、你单位称现在已经安装了新的VOC污染防治设施,并且做到了达标排放,有达标监测报告为证。三、你单位称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至今未发生过环保违法违规问题,恳请市环保局给予支持。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1号)以及2017101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