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14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9-25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47

 

天津市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5000083693

组织机构代码:340889934

地址: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八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广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7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分别于201768日、616日、75日对三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擅自篡改3辆机动车额定功率,从而改变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制,致使3辆机动车检测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913日提交了《申请从轻罚款的请示》,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单位经核实确实是工作录入员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私自将三辆车的功率按照实际功率做了调整。二、停业整改期间,积极联系车主,对三辆车重新进行检测,功率和烟度值均已达标。对录入员辞退处理,召开员工大会贯彻管理规定和违法处理办法,同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关于机动车检测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三、此次事件,我单位也受到了停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惩罚,保证今后绝不会再次发生。恳请考虑到我单位检测业务没多久,停线造成的经济损失、管理经验不足等情况,考虑到我单位态度诚恳,积极整改的情况,给予酌情处理,恳请按照下限进行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5号)以及你单位2017913日《申请从轻罚款的请示》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