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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照川纸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14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9-25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46

 

天津市照川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847189790

地址:武清区城关镇北门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8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831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91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2017828日下午就按照市局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今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不断完善,按照市局要求,达到市局各项标准。望市局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8号)以及你单位2017917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