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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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书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贵局依法严格行政,对于给贵局的困扰深表歉意;也感谢贵局对我单位的关心和教育。二、我单位建成初期对环保问题非常重视,于2014年6月通过环评验收,秉承合法、合规经营。我单位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时运送做无害化处理,从未给周围环境造成任何影响。三、出现危险废物标识问题,是由于贮存场所处于室外未及时维护造成标识掉落未及时修复。四、我单位自2011年之后连年亏损,现单位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已陷入困境。恳请贵局批评教育即可,撤销对我单位的经济处罚。我单位将全力配合环保部门规范管理,办理相关手续。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0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9月15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