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43号
天津市天大北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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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七号路12、14、16号
法定代表人:田华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4号)以及2017年9月4日《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