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40号
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030774XM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太白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翟增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地块Ⅱ期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84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二万元。2017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8月29日提交了《申辩情况说明》,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于2017年5月31日接到我局津市环罚字[2017]84号出发决定书,对你单位未经环保验收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罚款贰万元,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二、你单位称目前环保验收现场采样和验收报告已出,但由于京津新城区域内未建污水处理厂,导致你单位环保验收未能通过。目前,京津新城委和宝坻区环保局仍在协商如何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恳请市环保局批准你单位进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92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8月29日提交的《申辩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地块Ⅱ期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地块Ⅱ期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