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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津市环罚字[2017]12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8-28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24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133XM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

法定代表人:刘金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5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国家质检中心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46月开始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6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766日提交《天津市质检院关于国家质检中心项目环保未验收情况的说明》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由于该项目一期工程完成后系统内部调整和资金等各方面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按批复实施方案建设二期工程,导致相关验收工作也未能及时进行。二、你单位称我局于2017515日现场检查你单位发现国家质检中心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于20146月陆续投入使用情况属实。三、你单位称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召开紧急会议,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时限,及时联系相关环保验收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并做好各项准备。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酌情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6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32号)以及你单位201766日《天津市质检院关于国家质检中心项目环保未验收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位国家质检中心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国家质检中心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