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01号
河北工业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50446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西平道5340号
法定代表人:展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新校区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3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29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停止使用,罚款三万元。2017年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6月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6月12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我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二、关于“停止新校区工程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停止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认为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由我局责令改正,希望我局降低罚款数额。三、新校区工程项目建设与环评批复基本一致,但为保证学校锅炉达到天津市最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学校计划对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目前,提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评审批表已编制完成,其中环评审批表已得到北辰区环保局审批。四、你单位积极联系对新校区项目申请环评验收,现已委托相关单位做现场检测。五、你单位称施工按照环评报告表进行,各项环保设施安装并投入使用,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综上所述,恳请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42号)以及2017年6月12日《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新校区工程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新校区工程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