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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78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5-31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78

 

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361264XU

地址:西青区中北大道92

法定代表人:陈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2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中北镇居住区一期一标段项目F地块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315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323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54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中北镇居住区项目90万平米,面积太大,分了3个环评来做,实际上是一个项目。二、你单位称该项目G区地块,有一个夏利厂,至今尚未拆迁完成,很难完成环评检测。三、你单位称因此项目为一个整体规划,当时同意在整个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统一进行整体合并竣工验收。现在打算把做完的项目先验了。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31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7号)以及20175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中北镇居住区一期一标段项目F地块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中北镇居住区一期一标段项目F地块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