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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口医院 津市环罚字[2017]6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5-02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69

 

天津港口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40135613912010711A100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482

法定代表人:张锐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你单位改扩建门急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工程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211月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32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331日提交了《天津港口医院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为了满足滨海新区人民就医需求,为天津港口生产保驾护航,你单位在滨海新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于2008年启动天津港口医院改扩建门急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工程。二、你单位称在项目建设前期,在燃气锅炉采购总量上与设计院沟通不到位,致使环评报批阶段锅炉总量及排放总量与现阶段实际总量出现偏差,致使环评验收阶段遇到困难。三、你单位称经与有关单位沟通,你院委托环评单位重新编制环评验收整改报告,并于20161210日通过专家论证会,目前你单位正按程序要求抓紧办理验收手续。四、你单位称在项目整体组织建设时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全等原因导致验收工作滞后,恳请我局理解,不再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32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4号)以及你单位2017331日《天津港口医院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扩建门急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改扩建门急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