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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5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55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61266652

地址: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

法定代表人:柴宝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你单位新建使用X射线探伤机和探伤室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111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1]102号),该项目中3X射线探伤机和3X射线探伤室于20124月至201610月期间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12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对此处罚不予认可接受。二、你单位称已于201655日于辐射所签订了《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辐射所对该项目进行验收。三、你单位称在20165月至2017124日期间,针对辐射所提出的问题均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6号)以及你单位2017125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630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630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