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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5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50

 

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73604084A

地址: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立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217日对你单位所属的崔黄口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你单位一台型号为SHX35-1.6-H的燃煤锅炉净化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662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22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228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32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

你单位称:一、你单位跟不上环保的脚步。二、环保投入太大,超净排放的设备改造最少需要2000万元。三、供热企业是微利行业,恳请环保局减少处罚。四、超标的事实是存在的,执法人员检查后,你单位也在努力做到达标排放,但很难。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2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8号)以及20173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二十六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