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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9

 

保利(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20000125892-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145079-0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津武挂2010-043地块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45月投入使用,我局于201612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73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五万元。2017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2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3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于20171月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现场验收调查,环境监测中心春节后通知你单位个别指标存在异常,你单位立即组织重新检测并于2017220日检测合格。二、你单位称在监测中心调查报告审核中提出需要增加废气检测项目,此项检测于201731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最终出具了验收调查报告。三、你单位称已将环保验收申请相关资料全部准备完成,拟于201733日正式进件申请验收,并尽快取得验收批复。恳请我局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2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4号)以及你单位20173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位津武挂2010-043地块房地产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津武挂2010-043地块房地产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