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2

 

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2000045445

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B28

法定代表人:王长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改建铁路京津城际动车组开行至滨海新区二期工程项目于20092月通过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09]013号),该项目于20099月开工建设,20159月竣工并投入正式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7210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37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

一、你单位称调查人员未对试运行的行政审批进行调查,而认为项目竣工即投入正式运营,对调查事实存在瑕疵。二、由于受旅客客流限制,京津城际延长线运行列车12对,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75%,不满足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三、你单位称货运通路作为本工程的一部分,工期滞后于延伸线正线,直至201718日全部竣工。你单位再次申请延期试运行,经咨询,我局不再办理试运行业务,待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环保验收即可。四、你单位称应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再实施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号)以及20173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位改建铁路京津城际动车组开行至滨海新区二期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改建铁路京津城际动车组开行至滨海新区二期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