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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1

 

天津滨海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96520C

地址: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34-305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天津大道工程项目于2008年开工建设,201010月竣工并正式通车,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7112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21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

一、你单位称就我局处罚事项,上级单位城投集团与我局及市建委就天津大道工程环保设施安装和环保验收工作进行了相关研究,由市建委作出了《市建委关于天津大道工程环保降噪措施实施方案的报告》(津建市政[2016] 51号),于2016511日取得了天津市政府的批复,同意市建委报告意见,并由市政府印转市环保局予以支持。二、你单位称,目前,城投集团已于20161011日向市建委上报了《关于增加天津大道环保降噪措施及投资的请示》(津城投基础[2016] 660),但至今尚未取得批复,建委的批复是后续工程开展的前置要件,该工程因建设程序问题暂不能开展招标工作,无法签订委托合同。集团领导也在加紧协调此事。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号)以及20172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位天津大道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大道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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